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03
案號
SDEV-114-沙補-49-20250203-1
字號
沙補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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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補字第4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葉懿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喜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張界諒等間清償債務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60元,惟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6,77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 原告僅繳納1,660元,尚欠6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 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