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2-20

案號

SDEV-114-沙補-5-20250220-1

字號

沙補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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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補字第5號 原 告 李年興 被 告 謝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5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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