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03

案號

SDEV-114-沙補-52-20250203-1

字號

沙補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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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補字第5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何建慶 被 告 葉家妤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家妤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80,26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0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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