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7
案號
SDEV-114-沙補-54-20250217-1
字號
沙補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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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補字第54號 原 告 陳俞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尚峰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0 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50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