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08

案號

SDEV-114-沙補-55-20250208-1

字號

沙補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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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補字第5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蘇尤如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王永皇、甲秋水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5,074元,且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施 行後繫屬法院之事件(即114年1月23日起訴繫屬本院),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 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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