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日期

2025-01-06

案號

SDEV-114-沙補-6-20250106-1

字號

沙補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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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補字第6號 原 告 莊秋桃 被 告 鄭美華 追加被告 王政文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6,37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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