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20

案號

SDEV-114-沙補-62-20250220-1

字號

沙補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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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補字第6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楊宗穎 被 告 王世璁即王貫名 王來炎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12,9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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