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20
案號
SDEV-114-沙補-63-20250220-1
字號
沙補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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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補字第6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楊宗穎 被 告 涂世嘉 熊小玲 涂白華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40,2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