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

日期

2025-02-25

案號

SDEV-114-沙補-72-20250225-1

字號

沙補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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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補字第7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 被 告 易國龍 易淑真 易忠義 易武正 易淑華 易明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國龍等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448,318元(包含本金134,184元及起訴前已發生的利 息、違約金),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 ,尚欠3,8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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