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醫療費用
日期
2025-02-24
案號
SDEV-114-沙補-74-20250224-1
字號
沙補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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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補字第74號 原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傅雲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魯仁和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329,44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原告僅繳納1,500 元,尚欠2,9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