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03
案號
SDEV-114-沙補-82-20250303-1
字號
沙補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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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補字第82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被 告 顏文禮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3,30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6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1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