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3-03
案號
SDEV-114-沙補-83-20250303-1
字號
沙補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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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補字第83號 原 告 林家弘 林庭羽 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一、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105,431元(即強制執行之金額),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6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