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1

案號

SDEV-114-沙補-88-20250311-1

字號

沙補

法院

沙鹿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補字第88號 原 告 王曉芬 被 告 黃于珊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6,89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