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19
案號
SDEV-114-沙補-89-20250319-1
字號
沙補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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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補字第8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范惠霞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辜沛締 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95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364元,且為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2第2項修正施行後繫屬法院之事件(即114年2月11日起訴 繫屬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8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