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0-14
案號
SJEM-113-重秩-104-20241014-1
字號
重秩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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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重秩字第104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被移送人 郎鎮忠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3年9月30日以新北警蘆刑字第113441386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郎鎮忠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2日。 二、扣案附著強力膠之塑膠袋1袋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郎鎮忠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民國113年9月6日9時54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旁(瓜地馬拉公園內)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予以裁罰。本院審酌被移送人於本次違序前,已有多次因吸食強力膠之行為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在案,惟被移送人卻仍未戒除吸食強力膠之習慣,在公共場所為本次施用強力膠,自應從重處罰。又參酌其被查獲後坦認上情,其為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自陳經濟狀況貧寒等一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