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1-04

案號

SJEM-113-重秩-117-20241104-1

字號

重秩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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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重秩字第11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被移送人 郎鎮忠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3年10月28日以新北警蘆刑字第113442024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郎鎮忠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2日。 二、扣案附著強力膠之塑膠袋1袋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郎鎮忠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民國113年9月1日9時20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三蘆公園內)。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之自白。  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 押物品收據證明書。  ㈢員警密錄器影像截圖共3張;扣押物品照片1張。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予以裁罰。本院審酌被移送人於本次違序前,已有多次因吸食強力膠之行為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在案,惟被移送人卻仍未戒除吸食強力膠之習慣,在公共場所即公園為本次施用強力膠,自應從重處罰。又參酌其被查獲後坦認上情,其為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自陳經濟狀況貧寒等一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又扣案之附著強力膠之塑膠袋1袋為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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