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5-02-19
案號
SJEM-113-重秩-137-20250219-2
字號
重秩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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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重秩字第13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被移送人 黃駿毅 上列當事人間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 所為之113年度重秩字第137號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移送人黃駿毅「住○○市○○區○○ 路00號9樓之2」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市○○區○○路000巷00號9 樓之2」。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移送機關之移送書關於被移送人之現住地及戶籍地誤載 為「新北市○○區○○路00號9樓之2」,致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楊荏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