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5-02-26
案號
SJEM-114-重秩-17-20250226-1
字號
重秩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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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重秩字第1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尚建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4年2月10日以新北警莊刑字第114398117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尚建福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強力膠壹條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4年1月12日4時55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新莊區公園路與明中街口前。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扣案之強力膠1條。 ㈢現場照片乙張。 三、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以 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之違序行為,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規定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前已多次因吸食強力膠之行為經法院裁罰在案,仍未改正,並考量其違序動機、目的、違序情節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又扣案之強力膠1條,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後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敍述 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