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5-01-17

案號

SJEM-114-重秩-6-20250117-1

字號

重秩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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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14年度重秩字第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被移送人 郎鎮忠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4年1月3日以新北警蘆刑字第114439047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郎鎮忠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2,00 0元。扣案之已使用強力膠1條、內含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1個均 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社 維法)之行為:  ㈠時間:114年1月1日10時40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三蘆公園)。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 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㈢現場照片。  ㈣扣案之強力膠1支及內含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1個。  三、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 0元以下罰鍰: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核被移送人前揭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規定,爰審酌其所違犯之情節、品行、智識程度、年齡、所生之危害及行為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扣案之已使用強力膠1條、內含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1個係被 移送人所有,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所用之物,併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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