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12
案號
SJEV-101-重簡-282-20250212-2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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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282號 原 告 陳登城 住○○市○○區○○街000巷0弄00號0樓 訴訟 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複 代理人 詹宗諺律師 被 告 陳許泬 被 告 陳登榕 被 告 陳登梓 被 告 陳登灝 被 告 陳登旭 兼上五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陳登坤 被 告 陳宏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陳登灝「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及關於陳登坤「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 ,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