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日期

2025-03-11

案號

SJEV-111-重建簡-76-20250311-2

字號

重建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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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錦勝 訴訟代理人 張芸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顏貝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被告上訴利益為新 台幣(下同)127,0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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