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費

日期

2024-12-13

案號

SJEV-112-重保險簡-6-20241213-3

字號

重保險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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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保險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政奇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13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萬8,000元(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施行前已繫屬,適用舊法計算價額),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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