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日期

2024-12-20

案號

SJEV-112-重小-3164-20241220-2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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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316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明發 籍設新北○○○○○○○○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信用卡消 費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5萬1,3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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