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4
案號
SJEV-112-重小-3744-20241004-2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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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374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呂樹緯 謝勝偉 胡綵麟 複代理人 柯珮珺 許俞屏 被 告 趙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 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二、三項應更正為:「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