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日期
2024-11-13
案號
SJEV-112-重建簡-53-20241113-2
字號
重建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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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建簡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國樑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美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美雲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因上訴人上訴範圍不明, 如上訴人聲明係將原判決不利部分廢棄,其上訴利益為為新台幣 (下同)14萬4,6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