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6
案號
SJEV-112-重簡-2205-20241126-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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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205號 原 告 麥焜銘 訴訟代理人 孫誠偉律師 被 告 陳文裕 追加 被告 李柏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 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又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原告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提起之訴訟,而 其請求被告(含追加被告)連帶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770,350元,已逾50萬元之10倍以上,且原告復聲請改 用通常程序。為此,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所示,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