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保留款
日期
2024-10-04
案號
SJEV-113-訴-1668-20241004-2
字號
訴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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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68號 抗 告 人 趙善煒 上列抗告人因原告張源彰與被告柏聯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保留款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經本院處罰鍰後,對於中華民國 113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