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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15

案號

SJEV-113-訴-1668-20241115-3

字號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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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68號 受 罰 人 趙善煒 受罰人因原告張源彰與被告柏聯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 留款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行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 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 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   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受罰人對於原裁定已合法抗告,故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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