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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15
案號
SJEV-113-訴-1668-20241115-3
字號
訴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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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68號 受 罰 人 趙善煒 受罰人因原告張源彰與被告柏聯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 留款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行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 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 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 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受罰人對於原裁定已合法抗告,故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