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2-05
案號
SJEV-113-重保險小-2-20250205-2
字號
重保險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保險小字第2號 上 訴 人 陳幸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3,8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