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5
案號
SJEV-113-重保險小-4-20241105-2
字號
重保險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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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保險小字第4號 上 訴 人 李坤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至於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2項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 付30萬元部分,其中所增加之25萬元並未在第一審原主張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之範圍內,應屬在第二審為訴之追加,應由第二審 法院予以審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