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費
日期
2024-11-26
案號
SJEV-113-重保險小-5-20241126-1
字號
重保險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保險小字第5號 原 告 林尚諭 法定代理人 陳湘妍 法定代理人 林學承 被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語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原告為未成年人,其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3款規定記載全體法定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且原告未由全 體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為起訴之訴訟行為,具有同法第249條第1 項第4款規定之情形,應依同項但書規定補正之,如原告未於本 裁定送後5日內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