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費
日期
2025-03-18
案號
SJEV-113-重保險小-5-20250318-3
字號
重保險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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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保險小字第5號 上 訴 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尚諭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250元(提高徵收數額標準後),上訴人只繳納15,00元, 不足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