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4-11-05
案號
SJEV-113-重保險簡-5-20241105-1
字號
重保險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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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保險簡字第5號 原 告 彭莉惠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佳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03,708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裁判費3,31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