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4-11-27
案號
SJEV-113-重保險簡-7-20241127-1
字號
重保險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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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保險簡字第7號 原 告 彭莉惠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佳臻律師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訴訟代理人 林心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6,77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