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事

日期

2024-12-26

案號

SJEV-113-重全-108-20241226-1

字號

重全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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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全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王建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俊傑即真葉素食館間假扣押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固得聲請假扣押,惟為此項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2項規定,對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如釋明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故依上開規定,法院僅得於債權人釋明不足時,准其供擔保以補足之。債權人不得未為任何釋明,而全以擔保代其釋明之責。且如釋明之不足無法由債權人供擔保以補足之,法院仍應駁回債權人之聲請,非一經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即當然准為該項假扣押。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以相對人即債務人對其負有借款債務債 務新台幣(以下同)104,954元,經聲請人多次聯絡均未接,發函催告亦因招領逾期退回,113年3月6日亦經訴外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可見債務人財務惡化,恐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此聲請假扣押等情為由聲請假扣押,而依其提出之借據、貸款契約、授信約定書、帳欠資料等件影本,固滿足其就本案請求原因釋明之要求,惟就假扣押之原因,聲請人所提催收函件經逾期退回之函文、回執及本院113年3月6日113年度司促字第5720號支付命令等件影本,則僅能證明相對人於113年7月起對聲請人有債務不履行之狀態,並無法憑為認定相對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聲請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其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此外,聲請人未再提出任何證據釋明相對人有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事,自難認聲請人已釋明其假扣押之原因。從而,本件依聲請人所舉證據,尚不足以使本院認定其就假扣押原因之主張大概為真,難謂其已盡釋明之義務,依上開說明,縱令聲請人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仍應駁回其假扣押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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