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事

日期

2025-01-13

案號

SJEV-113-重全-109-20250113-2

字號

重全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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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全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陳振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官秋菊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及第5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所謂釋明,係指當事人提出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或得到大致為正當之心證。而所謂假扣押之原因,即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諸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均屬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官秋菊對其負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 務新台幣(下同)800萬元(即本院112年度重簡字第86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迄今已經過二年多,聲請人已66歲,據悉相對人已退休,無固定收入,該筆賠償金額非屬小額,對一般社會大眾而言,係一鉅大金額,相對人對此損害賠償置若罔聞,而為規避此等損害賠償金之責任,當可預見相對人必窮盡方法逃避負責,聲請人恐訴訟曠日費時,相對人即將隱匿、變賣財產,致日後有不能强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存在脫產風險,為此聲請假扣押,如釋明不足,願供擔保等情,固滿足其就本案請求原因釋明之要求,惟就假扣押之原因,聲請人則未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相對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從而,聲請人就假扣押之原因既未盡釋明之責,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其假扣押之聲請,仍不應准許,自應駁回聲請人之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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