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事

日期

2024-10-28

案號

SJEV-113-重全-99-20241028-1

字號

重全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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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全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林麗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假扣押之同時,雖對相對人提起本案 訴訟,請求相對人清償信用卡債務,而由本院以113年度重小字第3025號受理在案。惟本院對上開本案訴訟並無管轄權而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故本院已非本案訴訟繫屬法院,且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亦未指明假扣押之特定標的及其所在地,本院亦無從因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取得管轄權。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假扣押之聲請,自應併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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