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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01
案號
SJEV-113-重司小調-3460-20241001-1
字號
重司小調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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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司小調字第3460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廖致豪(原名詹致豪)間給付電信費聲請調解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 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第三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處受讓對於相對人之電信債權,仍有新臺幣24,751元未獲清償,故聲請調解促使相對人清償。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廖致豪現設籍於新北市蘆洲戶政事務所, 有廖致豪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單可憑(見本院限制閱覽卷)。又聲請人於調解聲請狀上記載相對人之住址,即為新北市蘆洲戶政事務所之地址。可見相對人廖致豪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而有應為公示送達之情事,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