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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25
案號
SJEV-113-重司小調-3503-20241025-1
字號
重司小調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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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司小調字第3503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劉明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相對人劉明憲之住所地設於雲林縣,有其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本件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