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08
案號
SJEV-113-重司小調-3814-20241108-1
字號
重司小調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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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司小調字第3814號 聲 請 人 邱得勝 相 對 人 徐振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此一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 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受被繼承人邱玉富之法定繼承人 代表邱德華之委託辦理繼承申報登記等手續,並收取委託費用新台幣5萬元,遽未完成繼承申報等手續,為此代表請求相對人返還前開委託費用等語,爰聲請調解。查本件相對人徐振基之住所地係在苗栗縣,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