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4-12-13

案號

SJEV-113-重司小調-4693-20241213-1

字號

重司小調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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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司小調字第4693號 聲 請 人 林冠綸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宗學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曾經本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簡易判決判命相對人給付聲請人新台幣19,224元,惟相對人迄今未付,爰聲請調解請求給付等語。 三、查本件兩造間因交通事故所生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已經本 庭法官以113年度重簡字第1736號民事簡易判決(下稱「該判決」)在案。如該判決已確定,則本件兩造間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已依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規定發生既判力,且該判決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得為執行之名義。又該判決就聲請人勝訴部分已宣告假執行,是縱該判決未確定,亦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為執行之名義。綜上所述,聲請人如未獲清償,自可持該判決聲請強制執行,實顯無再行調解程序之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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