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日期
2025-02-10
案號
SJEV-113-重司建簡調-161-20250210-1
字號
重司建簡調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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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司建簡調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姚麗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OO間修復漏水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繳納聲 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 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 。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 405條第1、2項定有明文。末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 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且未表明漏水之建物 所在地、調解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調解聲明、陳報調解標的之價額、按調解標的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提出系爭建物最新建物登記謄本,並陳報相對人姓名等。此項通知已於113年12月2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可認為不能調解,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