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SJEV-113-重司簡調-2141-20241122-1

字號

重司簡調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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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司簡調字第2141號 聲 請 人 林益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尤長煜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 港派出所警員,於民國112年11月9日19時許,因接獲通報前往現場支援,當時聲請人蹲下雙手已被反銬、滿臉辣椒水,詎相對人不斷踢打聲請人,將聲請人向後摔向鐵門,致其受有頸部挫傷、下背和骨盆挫傷、頭部損傷及右側手部挫傷等傷害,且施暴地點在聲請人經營之機車行門口騎樓,引起多人圍觀,事後許多鄰居前來關心探詢,造成困擾,聲請人至今就診復健47次,尚未恢復健康。為此請求相對人賠償診療費用新台幣(下同)14,590元、治療期間工作收入損失17,202元、精神損失400,000元,爰提出調解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本件經本院檢附聲請人之民事調解聲請狀繕本,通知 相對人陳報有無調解之意願,相對人具狀陳報略以:本件已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偵字第41101號不起訴、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上聲議字第9363號再議駁回,故無調解意願。因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需相對人有意願前來本院調解,始有成立調解之可能,本件既經相對人表明無調解意願,則應可認依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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