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等
日期
2024-10-08
案號
SJEV-113-重司調-307-20241008-1
字號
重司調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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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司調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王湘茹 代 理 人 郭瑋峻律師 相 對 人 黃政棋 陳宛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協議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20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並未繳納聲請費,而本件調解聲明為 :㈠相對人黃政棋及相對人陳宛君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新臺幣100萬元整,及自民事聲請調解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相對人黃政棋應將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房屋及其所坐落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 三、本件調解聲明第二項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部分,經本院依 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系爭不動產所在同社區之大樓與聲請調解時點相近之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48,000元,而上開建物面積分別為184.84平方公尺【總面積66.13平方公尺+陽台8.55平方公尺+露台86.99平方公尺+花台4.7平方公尺+共有部分建號4375(4,085.23平方公尺×100000分之452)=184.84平方公尺,小數點2位以下四捨五入】則此部分不動產之標的價額應以27,356,320元計算【計算式:184.84平方公尺×148,000元=27,356,320元】。又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其100萬元,是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合計為28,356,320元,茲依前述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限聲請人繳納聲請費5,000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