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日期
2024-10-29
案號
SJEV-113-重司調-354-20241029-1
字號
重司調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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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司調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嘉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新五 聲 請 人 吳承鴻 相 對 人 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菘輔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價金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調解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輸出軸總成等 7項產品之採購契約,約定由聲請人提供相對人貨品,由相對人給付價金,豈料因兩造履約過程中齟齬,相對人竟主張解除契約,惟聲請人仍願履約,爰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依約給付價金等語。 三、惟查,本件相對人機關設址於南投縣集集鎮,且查兩造契約 第18條約定,合意以相對人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99頁),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