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4-11-12
案號
SJEV-113-重司調-372-20241112-1
字號
重司調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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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司調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彭凱琪 聲請人與相對人牛羽溱間因履行契約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調解之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牛羽溱之戶籍謄本(有完整記事欄),或提供本 庭相對人牛羽溱之可供識別之個人資料,如: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手機門號、金融機構帳號等(查聲請人於聲請狀記載之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為聲請人自己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 本裁定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