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款
日期
2024-12-13
案號
SJEV-113-重司調-379-20241213-2
字號
重司調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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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司調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鄭尊元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敬修(原名陳靖翔)間給付代墊款聲請調解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僅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惟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3,048,928元,依法應繳納聲請費2,000元,仍欠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1,00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22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應於同年12月2日發生送達效力。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此有送達證書、本庭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證。是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