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14

案號

SJEV-113-重司調-458-20250114-1

字號

重司調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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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司調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蘇宏章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聲請人 因與相對人蘇筱雯、蘇家慧間清償債務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具狀表明本件為調解標的 之法律關係,並說明為何聲請人得以自己名義,請求相對人蘇筱雯向第三人蘇俊傑給付新臺幣10萬元;如有文書證據,應一併提出其原本或影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次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與同法第405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係家人關係,今因相對 人蘇筱雯、蘇家慧分別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0萬元、100萬元,且蘇筱雯亦應給付第三人蘇俊傑10萬元,故聲請調解等語。 三、惟查聲請人本件聲請尚未繳納聲請費。本件聲請人既請求相 對人各自給付100萬元、20萬元,並向第三人給付10萬元,則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應為130萬元,依前揭規定應繳納聲請費2,000元,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四、次查本件聲請人僅表明請求相對人給付金錢,卻並未表明本 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蘇筱雯應給付第三人蘇俊傑10萬元,亦未說明為何聲請人得以自己名義為第三人蘇俊傑為請求,致使本件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不明,縱使成立亦無法判斷其實質確定力範圍,影響本件調解程序之進行。爰依前開規定以及說明,裁定如主文第二項命限期補正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裁定如主文。 六、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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