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1

案號

SJEV-113-重小調-287-20241021-1

字號

重小調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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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調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相 對 人 洪浚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15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係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及保險代位請求相 對人即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3樓之5,侵權行為地則為新北市○○區○道0號16公里100公尺處北側向外側車道,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道路交通事故案卷可參,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芊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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