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8
案號
SJEV-113-重小調-296-20241028-1
字號
重小調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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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調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陳韻文 相 對 人 鄭詩涵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鎮○○路○段000號,而本件侵 權行為地在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前,有個人戶籍查詢資料、起訴狀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或侵權行為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同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芊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